各有关学院: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外[2008]149号)文的要求,现将有关评审要求如下:
一、 评审对象:
1、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港澳本专科学生。
2、 台湾学生奖学金:在我校就读的台湾地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 评审条件:
1、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3)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校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2、台湾学生奖学金
(1)认同一个中国;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大陆学习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三、评审时间及材料报送
1、请各学院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
2、学生需递交的材料:申请表、成绩单(需加盖公章),另外,学院需在申请学生成绩单上标注该生在上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及学分绩点情况。
3、申请学生于2008年11月20日中午12点前将材料交到各校区学生处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四、我校台湾、港澳及华侨奖学金名额
五、申请咨询:
电话:39322608 邱老师
附:
1、《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129号)
2、《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5〕325号)
3、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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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
200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