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学生的各项工作,建立有利于学校港澳台学生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运行机制,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港澳台学生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港澳台学生,是指我校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台湾居住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 我校港澳台学生管理遵照“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内地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视同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积极稳步推进我校港澳台学生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四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校港澳台学生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港澳台学生的协调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同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有关学院等做好招生、教育教学以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对港澳台地区的招生工作并在招收新生15天内将实际招生名单按规范格式汇总到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六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以及教学计划工作的调整。每年新生入学注册及学生毕业后,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将新生名单和毕业学生名单汇总到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和有关学院负责港澳台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若无特殊原因,港澳台学生一般应参加学校的各项课堂教学和其他活动。港澳台毕业生如在内地就业,有关工作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港澳台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其它代收费的收取。
第九条 各有关学院负责教学以及其它方面的管理工作,并将本学期在校港澳台学生的学籍异动、奖惩情况汇总到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十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会同学校后勤管理处向港澳台学生提供住宿服务以及相关服务。
第三章学生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热爱祖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品德。
第十二条 努力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学习期间不从事传教活动以及任何与学生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
第十三条 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
第十四条 尊重教师和学校的工作人员,同学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平等友好。
第十五条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娱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十六条 服饰整洁,讲究卫生,举止得体。
第十七条 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损坏公物要赔偿。
第十八条 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不酗酒、不赌博、不吸毒、不斗殴,不观看和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内散发和张贴任何宣传品,不得参与或组织任何非法集会、活动等。
第十九条 港澳台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参照《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四章培 养
第二十条 保证港澳台学生的培养质量,将港澳台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对港澳台学生教学事务趋同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归口管理。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前提下,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根据有关规定,按时为港澳台学生注册学籍,统一管理学籍。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应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澳台学生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财务处公开本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关政策批准成立、指导和管理港澳台学生社团,并为其活动提供便利。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学生组织、社团,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引导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交流融合。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港澳台学生提供必要生活服务,港澳台学生应遵守学校的相关宿舍管理规定。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应当一致。建立健全港澳台学生校内外居住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居住登记手续。港澳台学生宿舍原则上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配合学校后勤管理处统一安排在校内住宿。港澳台学生如从校内搬到校外居住,需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校外住宿申请书、学生家长签名同意书、本地房产证明或经中国公安部门认可的出租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经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同意并知会后勤管理处后方可在校外住宿。如果更新住房应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并在一周内到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重新登记。否则,学校不予迁出,也不退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在内地(祖国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10月23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