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工大港澳台字[2007]1号
为了规范对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港澳台学生招生管理与服务部门
第一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校港澳台学生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港澳台学生的协调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同教务处、招生 办、研究生学院等做好招生、教育教学以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二条 教务处、招生办 、研究生学院负责对港澳台地区的招生工作并在招收新生 15天内将实际招生名单按 规范格式汇总到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三条 教务处、研究生学院负责港澳 台学生的学籍管理以及教学计划工作的调 整。每年10月新生入学注册及6月学生毕业后,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将新生名单和毕业学生名单汇总到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四条 学生处和研究生学院等相关学院负责港澳台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鼓励和提倡港澳台学生 参加学校的各项课堂教学和其他活动。港澳台毕业生如在内地就业,有关工作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港澳台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其它代收费的收取。
第六条 各有关学院负责教学以及其它方面的管理工作,并于当年10月将本学期在校港澳台学生的学籍异动、奖惩情况汇总到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七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会同学校后勤产业集团向港澳台学生提供住宿服务以及相关服务。
第二章 港澳台学生行为规范
第八条 自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品德。
第九条 努力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学习期间不从事传教和经商活动以及任何与学生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
第十条 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
第十一条 尊重教师和学校的工作人员,同学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平等友好。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娱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十三条 服饰整洁,讲究卫生,举止得体。
第十四条 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损坏公物要赔偿。
第十五条 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不酗酒、不赌博、不吸毒、不斗殴,不观看和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内散发和张贴任何宣传品,不得参与或组织任何非法集会、活动等。
第三章 收费办法
第十六条 港澳台学生在入学报到和注册时,到财务处缴纳本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学习期限不满一学期者,按半学年标准缴费;学习期限在一学期以上,一学年以下者,按一学年标准缴费。不按规定时间缴费者,不予注册。缴费后一个月内申请退学者,可退学费(不含杂费、住宿费)的 90%。因结业、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按实际居住天数结算住宿费。
第十七条 港澳台学生中途辍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本学期学费不退;中途复学或入学者,须缴纳本学期的全额学费。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八条 港澳台新生持有效旅行证件、广东工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大一寸近照4张,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到,到财务处缴交学费和住宿费,到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注册登记,到保卫处进行户籍登记,到就读学院报到。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体格检查,凡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在校生于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或研究生学院注册。未经请假而不按时到校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按照学校统一的学籍管理规定对港澳台学生施行学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学生可申请免修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政治教育课和军事教育课等。港澳台学生毕业时应达到的最低总学分应是相当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减去可免修课程的学分。
第六章 医疗保健
第二十三条 港澳台学生的体检费、医疗费、保险费自理。
第二十四条 因违反校纪、校规、交通法规等造成的伤亡事故所需的有关费用,由肇事学生自理。
第六章 住宿管理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学生宿舍原则上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配合学校后勤产业集团统一安排在校内住宿。
第二十六条 保持宿舍整洁和安静,房间不得转借他人,禁止留宿外人。
第二十七条 宿舍设施及家具均为配套使用,不得加工改装或弃置门外;不得私配房门钥匙及自行在房门上加锁或换锁。入学时办好借用手续,毕业时向学校后勤产业集团工作人员清点并如数归还。如有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遵守防火规定,严防火灾。酿成火灾者,须赔偿一切损失,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意节约用电,遵守用电规定,超标用电者应按规定交纳电费。
第三十条 港澳台学生如从校内搬到校外居住,需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校外住宿申请书、学生家长签名同意书、本地房产证明或经中国公安部门认可的出租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经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同意并知会后勤产业集团后方可在校外住宿。如果更新住房应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并在一周内到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重新登记。否则,学校不予迁出,也不退住宿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07年
7月
4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