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因公出访和主(承)办国际会议审批程序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11-07 点击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因公出访(中办发【2009】12号、中办发【2013】16号)和主(承)办国际会议(中办发【2006】10号、中办发【2010】10号)的文件精神,确保我校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现将因公出访和主(承)办国际学术会议审批程序重申如下,请各单位和相关人员严格执行。

  一.凡使用学校各类经费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合作科研、进修培训、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各类国际交流活动的,均属因公出访。执行学校因公出访任务的人员,出访前必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出访申请表,同时附上邀请函和详细日程。出访申请经学校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成行,否则视为违纪,学校将对相关团组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同时不予报销任何与该次出访相关的费用。

  二.凡由我校各二级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国际会议,与会外籍人员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且超过10人的,必须提前1年向国际处报送会议计划进行备案,并且提前至少3个月将正式的申报资料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由学校审核通过后逐级上报省教育厅、省外事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批。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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