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对外交流接待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2-11-20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各单位的对外交流接待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对外交流接待”系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团体或个人的来访接待。
  
第三条 对外交流接待分为学校层面的对外交流接待和学院层面的对外交流接待。
  一. 学校层面的对外交流接待
  1. “学校层面的对外交流接待”系指涉及到学校层面或若干个学院的对外交流接待。
  2. 学校层面的对外交流接待由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筹安排,邀请相应校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出席。
  3. 学校层面的对外交流接待如涉及讲学、参观、座谈等事宜,校内各单位应予以协助安排。
  二.学院层面的对外交流接待
  1. “学院层面的对外交流接待”系指只涉及到单个学院或机构的对外交流接待。
  2. 由国境外团体或个人直接与校内各单位联系的学院层面的对外交流接待,由该单位负责接待,外事处予以协助;由国境外团体或个人直接与外事处联系的学院层面的外事来访,由外事处征求校内各单位接待意见,如同意,则由该单位负责接待,外事处予以协助。
  3. 学院层面的对外交流接待如需邀请校领导出席,需提前一周提交接待计划(含来访人员、目的、来访者背景资料、日程安排)到外事处,由外事处邀请校领导出席。
  4. 如涉及签订合作协议,事前须报外事处审核并报校领导批准。如属学院层面的合作协议,经校领导授权,由学院负责人签署。
  5. 对外交流接待中所涉及的具体项目,各相关单位应安排专人落实。
  6. 接待完毕后,接待单位负责填写《外宾接待情况登记表》和整理照片,并交外事处存档。
  第四条 接待费用
  1. 学校层面的对外交流接待,费用从学校的接待经费中支出。
  2. 学院层面的对外交流接待,费用由各接待单位负担。校内单位如有特殊要求也可向外事处申请部分经费作为补充,资助额度依据学校当年的预算而定。
  第五条 注意事项
  1. 各单位以本单位或学校名义接待外国或港澳台人士,须向外事处 /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告登记。
  2. 外国政要、外国使(领)馆人员以及国外传媒人员来访,须由外事处提前上报广东省外事办公室。
  3. 校内各单位邀请台湾人士来校访问或参加学术活动,需提前一个月提供来访人员资料到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上报广东省台湾事务办公室,获批准后才能邀请台湾人士来访。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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